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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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駱秀針 訴訟代理人 陳采廷
蔡志忠 律師被告 方世樑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林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起訴日為105年9月2日,原告請求計算不當得利之期間記載:「自本起訴日106年9月2日回溯至101年9月2日止5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尚有錯誤,應予補正正確日期及計算方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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