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徐昌貴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被告 蘇豐貴 被告 蘇冠承 被告蘇㛄恬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金龍
張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及同區段一四七二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