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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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係莊「博」盛抑或是莊「愽」盛。
二、債務人莊「博」盛或莊「愽」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