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上訴人 方世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駱秀針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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