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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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雨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雨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兵役法令,影響我國對於常備兵之徵集,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尚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許家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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