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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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劉文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6月28日│104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苗栗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82號│毒偵字第1081號│毒偵字第1805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苗簡字第│104年度苗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941號│961號│1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30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苗簡字第│104年度苗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941號│961號│1737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2045號(│執助字第2046號(│執字第321號(編│││編號1-4定應執行│編號1-4定應執行│號1-4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8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4日至│104年8月25日││││104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805號│毒偵字第29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1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105年2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127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23日│105年3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1號(編│執字第4459號││││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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