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2號上訴人籌春實業設台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住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榮鋼鐵有限公司等因103年度訴字第84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7,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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