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