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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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8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王重吉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