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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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賄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4年間8月底至9月18日止犯行賄罪,經本院以96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36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