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俊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俊銘因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簡俊銘因如附表所示之5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6年8月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5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簡俊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1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23號│第20806號│第208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91│105年度審簡字第179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791│105年度審簡字第1791│││││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7月5日│106年7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639、5070號│第10862號│第10862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6日│105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29號│字第34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63│106年度訴字第66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6月27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63│106年度訴字第667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3日│106年7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639號│第11699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