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金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2157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金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金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羅金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6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26、640號│毒偵字第626、640號│毒偵字第1028、12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11│106年度易字第1311│106年度易字第173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1日│106年6月1日│10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11│106年度易字第1311│106年度易字第1737││││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8號│字第10778號│字第12157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28、12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737││││││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737││││││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2157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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