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5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珊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1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507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珊甯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4日。

㈡地點:住○○市○○區○○路000巷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地點,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警察報案專線達37通,經勸導後仍持續撥打,致妨礙公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通知書暨回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大量案件查詢結果。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前開移送事實有上揭證據在卷可稽;又本件經移送機關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說明上開違序行為,然被移送人未於應到時間到案等情,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顯已嚴重影響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衡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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