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08號  

上訴人 陳洪金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遵期提出上訴狀,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1月1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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