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七八號C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號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