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