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