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代理人林宜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