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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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長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隆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林知遠訴訟代理人 唐詩貴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玉里榮民醫院」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李可文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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