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原告 王陳葛
楊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 劉文冬 訴訟代理人 林聖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 郭進源 年籍。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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