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號被告 楊博顯 選任辯護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博顯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博顯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第328條、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憑,可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假釋保護管束期滿後,於1日內再犯上述等罪,且依被告所述其經濟狀況未見改善,有反覆實施之虞;又所涉加重強盜罪部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5款所定羈押事由,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