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88號聲請人 張智剛
陸雲 蘇錦霞 陳清河 黃怡騰 駱尚廉 陳守治 盧信昌 祝鳳岡 游開雄 唐雲明 謝炎堯 黃鈺生 李漢銘 陳智義 雷立芬 李哲瑜 鄧惟中 李樑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新之法人登記證書。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