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訴訟代理人 唐詩貴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被 告 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耀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就被告100年6月3日所提「民事爭點整理補陳書狀㈣
」表示意見。
二、被告應就原告100年6月8日所提「民事補呈被告應付臨電收
據等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