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添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73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添華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添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02年2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並裁定自102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檢察官於
102年6月17日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年2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年6月11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6月17日雄檢 瑞峻 102執6944字第54302號函所附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