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李思漢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206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偵字第1930、2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原審斟酌被告有累犯規定適用應予加重其刑及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即被告有期徒刑1年,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輕其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上訴人以其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自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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