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2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