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楊添基 被告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樓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被告丙○○住同
乙○○住同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