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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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