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㈡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依約定債務人得於本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並於每月20日結算利息乙次。倘存款不足扣取時,逕行將其滾入借款,倘本項借款利息超過可動用之借款額度致無法滾入時,以上均須於七日內繳付前述借款利息,如未履約,本行得終上契約並要求立約人一次清償借款本息。
㈢茲因本案借款並於95年2月25日到期,債務人並未依約清
償本息,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約定書內容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又立約人如不依約清償本息時,自逾期日起同意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20固定計息,惟渠並未按期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