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0,627元整,及其中
109,793元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
(三)緣債務人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或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未繳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999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000元至10,000元按月計收150元,10,001元至30,000元按月計收30
0元,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600元,60,001元至90,000元按月計收900元,90,001元至120,
000元按月計收1,200元,120,001元至200,000元按月計收1,500元,200,001元(含)以上按月計收2,000元)。
(四)債務人因無力繳款,嗣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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