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8號原告 王豪萬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岸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岸之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 陳通義 於起訴前之民國103年11月16日已死亡,依法無當事人能力,應補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 蘇裕翔蘇郁晴蘇郁瑄 均為未成年人,依法無訴訟能力,應補其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四、本件訴之聲明僅記載「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為946平方公尺之土地,如附圖方式分割。」惟起訴狀內未見有附圖載明分割方式,可見各共有人間應如何分割並未具體表明,且有部分共有人尚有辦理繼承承登記,故應依法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五、本件共有人眾多,應製表列出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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