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49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桃簡字第20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寧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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