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銘權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銘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銘權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曉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