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周明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吉標 間請求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尚應給付之款項為新臺幣(下同)1,616,8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16,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下列事項:
1.具狀陳報「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之性質為何?是否係法人組織(請提出法人登記資料)?或為獨資(請陳報經營者之自然人姓名)?合夥(請陳報全部合夥之自然人姓名)?或係「非法人團體」(請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均請提出相關登記資料為證。
2.提出被告林吉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