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不動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告 王華輝 被告 許永壽
許歆斌 林錫泉 許玲玲 林建宏 林佳賢 林欣瑩 李惠瑛 許博竣 許勝傑 許芷菁 廖婉夙 陳炳坤 王星隆 林月娥 呂日妃 朱廉書 鄒安琪 許英宗 王清萬 許英明 許永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8,090元(計算式:134,000元x558.68平方公尺x184/8160=1,688,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原告僅繳納1,770元,尚不足15,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5,96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費裁定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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