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乙○○
甲○○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6萬6,896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經上訴人就命繳裁判費之裁定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2月25日以99年度抗字第12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03萬2,0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17萬6,928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相當期限,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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