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字第41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 陳情 法官迴避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訴字第41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故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05年度判字第654號事件,至今未依行政訴訟法處理其於105年12月21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行為已損害訴願人之重大訴訟利益,爰提起訴願,業經本院106年訴字第9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多次重行提起訴願,經本院107年訴字第
26、48、53號、108年訴字第1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本件係訴願人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依上述規定,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太郎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陳為祥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簡慧娟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