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訴字第54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字第54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訴字第53、54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5月
8日108年度國賠字第27號及同年月22日108年度國賠字第31號拒絕賠償書,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又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主張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
106年度上更字第11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承審法官,於執行審判職務時偏頗不公平,該裁定顯有侵害訴願人「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又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主張臺高院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之承審法官,顯係故意阻卻該案本應遵循之再審程序,而有故意侵害訴願人合法訴訟權利,向臺高院請求國家賠償,經該院分別以108年5月8日108年度國賠字第27號及同年月22日108年度國賠字第31號拒絕賠償書拒絕賠償。訴願人不服,就上述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臺高院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該2件拒絕賠償決定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
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國家賠償事件,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訴願人如不服上開臺高院之拒絕賠償決定,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太郎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陳為祥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簡慧娟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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