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印比雅實業股份公司美商花旗商業銀行台│96年3月31日│13,475元│0000000││││ 李瑞胥 │北分行│││││├──┼─────────┼─────────┼───────────┼─────────┼────────┼──┤│002│印比雅實業股份公司│美商花旗商業銀行台│96年2月20日│269,500元│0000000││││李瑞胥│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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