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678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846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藍進燦
周世勳 林書卉 姚棟標 張芸芳 李錦雲 蕭秀珠 許智傑 胡凱閎 錢綵彤 葉佳文 孫保忠 陳慈萍 吳思賢張金英 陳科瑋 蔡長溪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浩宸 原告閃亮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高村 被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林松茂 劉宸志 劉俐瑄 被告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SERLEONG(中文姓名: 謝思諒 ),因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6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準此:
㈠本案刑事被告並無名為「劉俐瑄」之人,原告藍進燦卻以之為被告,又未說明何以將之列為被告。
㈡上開原告中所起訴之對造,除上開被告外,尚有所謂「其
他被告、如起訴書所記載之28位被告,詳如卷宗所訴」(下稱「其他被告」),然此等原告並未敘明其他被告中任一人之身分資料,於各該附帶民事訴訟卷宗亦付之闕如。
且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刑事被告人數共計34人,則該34人於扣除上開被告之人數後,不可能得到符合「其他被告」之人數即28人之結果。綜上足見,所謂「其他被告」,根本無從特定。
㈢原告陳科瑋遲未依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對於上開起訴程式欠缺之問題,參酌上理,應給予各該原告補正之機會。各該原告之補正、確認並應迅速為之,以免受到濫訴之評價。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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