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能久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09年度催字第5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佑儒┌────────────────────────────────┐│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民國)│(新臺幣)│││├─┼────┼────┼────┼─────┼─────┼───┤│1│萬通油墨│台灣銀行│94年7月│13,913元│0000000│能久隆│││(股)公│桃園分行│5日│││企業有│││司吳敬│││││限公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