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李逸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8月2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千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楊梅分行│109年9月1日│300,000元│QD六0四六九九│││1│ 羅錦嶸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