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抗告人 王信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