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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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61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紀勝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9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紀勝(下稱被告)於民國10
7年10月4日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扣押之iPHONE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HTC手機1支,均為個人使用,與本件犯行無關,而本案原與鈞院107年度訴字第3099號同案,而該107年度訴字第3099號案件業已判決,依判決書所載上開物品與案情無關,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上開扣押物品並未於本案即1008年度訴字第1592號案件扣案,係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緝被告另涉犯強盜案件時,於107年10月4日所扣得,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影卷第53頁至第55頁、第63頁至第6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保管字第474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28955號影卷第80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99號刑事判決書可佐,故上開扣押物品既非扣押於本院審理中之案件,本院無從逕予認定該未於本案扣押物品發還與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