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文 即達豐實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5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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