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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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5號上訴人 阮語豔
阮顏彩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RIIKHWAHYUNI、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阮語豔、阮顏彩鳳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150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