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
年度北簡字第579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合計3,7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