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22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