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4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址在桃園縣○○鄉○○路○段○○○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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