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151號
抗 告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
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